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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 所属层级类别 }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
{ 所属类别 } 食品药品     
{ 发布单位 }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{ 发布文号 } 国食药监安[2007]669号
{ 发布日期 } 2007-11-07
{ 生效日期 } 2007-11-07
{ 效力状况 } 有效

 
关于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(2ml)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:
  根据《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办〔2006〕461号)和《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办〔2006〕474号)有关要求,国家局组织对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(2ml)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,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,并进行了抽样检验。审查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,国家局决定同意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(2ml)肌内注射使用。
  请各省(区、市)局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,请福建省局通知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,并加强监管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七年十一月七日



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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